法律依据:《关于贯彻<关于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478号、苏财发[2010]272号)的通知》、《关于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通知》(淮人社发[2010]417号,淮财社[2010]159号)
服务指南: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启动,和我市物价上涨与困难家庭临时生活补贴联动机制同步。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对当期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物价补贴。其后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达到3%及以上的月份发放物价补贴,当居民消费物价指数连续3个月回落到3%以内时,停止发放物价补贴。
二、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的备付能力和基金支付的其他综合因素,决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25%,现暂定CPI涨幅在3%—4%、4.1%—5%及5.1%以上,每人分别补贴当月城市低保的15%、20%及25%左右(取整数), 所补金额于统计局公布CPI信息的次月直接打到应享受补贴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个人账户上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启动后,对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每月25日委托银行发放当月的物价补贴。
受理条件:
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指数达到或超过3%时,对当月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物价补贴。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回落到3%以内时,停止发放物价补贴。
法定时限:
符合发放条件,每月25日发放当月物价补贴。
办理时间:
根据失业保险金实际领取和按照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不另申请。
联系电话:0517-83888289
监督电话:0517-8361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