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民助〔2021〕72号)和《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21〕17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瑞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调整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超过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该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瑞安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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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点五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称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分类救助的需要,可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范围,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审批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