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县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日前,泰顺县出台了《泰顺县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奖励办法该办法(试行)》,文件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进行了规范,规定获评等级社会组织的奖励额度,对3A、4A、5A分别奖励3000元、5000元、10000元。同时,规范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社会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学习培训,不能用于发放工资福利。
该办法的出台,不仅恢复了等级奖励,而且提高了奖励额度,填补了政策的空白,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积极性。
泰顺县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建立奖励机制,依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县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有效期5年,期满后申请复评。
第五条 对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牌匾和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资金奖励标准为:
5A级(AAAAA)10000元;
4A级(AAAA)5000元;
3A级(AAA)3000元。
第七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社会组织添置设备、学习交流等,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项目。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对超规定范围使用资金的将收回资金,对截留、私分、挪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