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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提醒流动人员主动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4 08:36:28
The Beginning

  致全县流动人口、出租房东和用工企业的一封信

  亲爱的朋友们:

  鉴于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为了保护公众、您及家人的健康,根据县委、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一、快速申报登记是流动人口应尽的义务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凡来文成县的流动人口,应当第一时间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二、全面开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绿色通道

  为最大限度方便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让流动人口少跑腿,可以采用三种方式申报居住登记:

  1、通过“浙里办”APP进行网上在线办理相关业务;

  2、通过微信公众号“温警在线”进行自主申报登记;

  3、现场登记办理。急需现场办理的,可以与居住地派出所实时预约。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物业服务企业的分内之责

  (一)出租房屋房主和房屋中介的责任

  1、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电话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2、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期限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社会各行业的责任

  1、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期限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期限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四、文成公安流动人口登记服务电话(区号0577)

  大峃派出所:59015323

  珊溪派出所:59006863

  玉壶派出所:67791065

  南田派出所:67761023

  峃口派出所:59003350

  黄坦派出所:67721110

  西坑派出所:59003402

  百丈漈派出所:59003385

  巨屿派出所:59003328

  周壤派出所:59003895

  文成县公安局

  2021年12月13日

THE END

TAG:流动人口  出租人  派出所  房屋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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