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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路桥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43号)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6 01: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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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路桥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43号)

  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省内疫情防控形势平稳,根据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经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即日起路桥区有关防疫政策调整如下:

  一、有序规范开放公共场所。

  正常开放公园、旅游景点、室内外场馆以及宗教场所;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电影院、网吧、棋牌室、麻将馆、桌游室等经营主体,在遵照《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8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4号)等规定的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自主决定经营时间和经营方式,并可恢复室内表演活动。各经营主体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自觉开展“测温+亮码+戴口罩”,结合实际和行业要求,采取“预约、错峰”等措施防止人员聚集。

  二、畅通人员正常出行。

  各镇(街道)、各单位在做好行程报备前提下,可恢复人员休假、旅游、探亲等跨省出行活动,但应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及边境城市。个人在出行、旅游时,务必加强自我防护,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不聚集,与人接触时注意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注意饮食卫生,使用公勺公筷。

  三、规范组织各项社会活动。

  各镇(街道)、各单位在规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组织开展各类会议、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展销展览、集会庆典等活动。区内会议等室内聚集性活动超过200人或举办全国性会议及活动的,应当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节庆、展会、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在正式举办前15日,活动举办地政府应会同相关主办单位进行专项风险评估研判,举办地及其周边地区风险等级出现变化的,需对活动的疫情防控措施进行动态调整。

  四、规范养老福利机构管控。

  在院老人、儿童和工作人员可以外出,返院后报告外出路线;亲友、志愿者等经实名登记、测温、亮码后,也可入院探望,原则上探视全程佩戴口罩。对养老和儿童福利机构的探视人数、次数不作限制,由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保障能力自行确定。加快恢复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照料中心、老年食堂正常运行,不得以疫情防控为借口停止服务。

  五、动态管理“行程卡”。

  在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动态清零,全省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平稳的情况下,除医院等重点场所外,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客运码头等跨区域交通场站,政府机关、学校、养老和儿童福利机构等场所可停止查验“行程卡”,但应认真落实测温、亮码、戴口罩等常态化防控措施。

  六、退热等药品实行登记销售。

  零售药店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等四大类监测范围药品的人员实行实名登记销售。所有进入零售药店购药人员必须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并测量体温,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各零售药店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场所定期消毒、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防疫措施。一旦发现发热患者,要引导其至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并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报告属地镇(街道)。

  七、加强个人健康监测。

  请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来路返路人员主动提前向村(居、社区)报备,配合做好各项健康管理措施;广大市民在生活中做好个人与家庭成员的健康监测,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应佩戴口罩并及时就近到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主动告知14天活动轨迹及接触史,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1年9月2日

THE END

TAG:防控  疫情  测温  措施  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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