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
(一)禁止任何时间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以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消防重点单位及围墙外侧100米以内;
3.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及围墙外侧50米以内;
4.风景名胜区域、临海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绝对保护区;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及围墙外侧50米以内;
7.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8.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商品交易市场及外围50米以内;
10.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摔炮、拉炮、砸炮以及礼花弹、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三)每年公历3月29日至4月13日为全市森林消防禁火期,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临海历史城区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范围,在历史城区范围内(东至东湖路、大桥路,南、西至灵江,北至北固山、白云山麓)任何时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每年农历正月十七日至十二月二十四日,在主城区(东至大洋街道双桥村、洛河公园、庄头村,南至灵江,西至东湖路、大桥路,北至北固山、白云山麓)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
(一)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和个人销售礼花弹、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二)每年公历3月29日至4月13日为全市森林消防禁火期,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三)每年农历正月十七日至十二月二十四日,在古城街道、大洋街道、江南街道、大田街道、邵家渡街道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三、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宣传、供销、教育、交通、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镇、街道办事处及所属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协助做好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被监护人遵守本通告。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监督。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监察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一)违反本通告第一条(二)规定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一律予以取缔;
(三)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一律追责;
(四)单位职工因单位教育管理不善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一律在媒体上检讨曝光;
(五)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的,一律追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并积极向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85161166(市应急局)、85175055(市市场监管局)、85896310(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