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唐政函〔2014〕185号)精神,做好缴费年限认定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一)认定范围
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工作年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社保经办机构记载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国家法律法规对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有明确规定的,纳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
(二)时间节点
1.随单位参保人员
(1)市本级。2001年1月1日前,符合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的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各县(市、区)。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的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按照市本级、各县(市、区)灵活人员参保办法实施前的年限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1)市本级。2007年10月1日前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以2004年8月1日前符合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的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07年10月1日(含)后参保的,2007年10月1日前符合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的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各县(市、区)。以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执行时间作为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节点(以当地文件为准)。没有出台相关文件的,以市本级时间节点为准。
(三)认定方法
1.市本级、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制度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无视同缴费年限。
2.市本级、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如下。
(1)随单位参保人员。市本级、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为男15年、女10年。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实施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为男15年、女10年。
(3)参保单位和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均需填报《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核实表》。
3.市本级、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或灵活人员参保办法实施后至2014年12月31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如下。
(1)随单位参保人员。参保单位或医疗保险代理机构提供《2015年调整企业(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原件,其中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中断(或增加)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人员审批表和养老金计发表复印件,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有规范劳动人事档案的,审核档案,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无规范劳动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核定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3)参保单位和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均需填报《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核实表》。
4.2015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如下。
(1)随单位参保人员。参保单位提供退休人员审批表和养老金计发表原件,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有规范劳动人事档案的,审核档案和退休人员审批表、养老金计发表原件,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无规范劳动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核定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5.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已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计算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二、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办理办法
(一)2015年1月1日以前,已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信息核实办法
参保单位、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填报《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核实表》,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信息。如参保人员个人信息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记载信息不一致,参保单位、医疗保险代理机构须提供参保人员劳动人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是否修改相关信息。
(二)2015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办理办法
参保单位、医疗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退休审批表(养老金计发表)原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参保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等信息后,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
(三)既没有规范劳动人事档案也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办理办法
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应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
三、缴费基数核定
(一)随单位参保人员
1.2015年1月1日以前已经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未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以其上年度养老金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2015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未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基数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在职时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以单位提供的退休审批表时间作为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时间节点;2015年7月调整缴费基数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均调整为在职时的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人员
1.2015年1月1日以前已经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未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以唐山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2015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未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其缴费基数按唐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以医疗保险代理机构提供的退休审批表时间作为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时间节点;2015年7月调整缴费基数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均调整为在职时的缴费基数。
四、缴费办法和个人账户管理
根据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确定是否达到最低缴费年限。
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个人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或继续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
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A档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和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时,以唐山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划拨个人账户。
从2016年起,补缴欠费使用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申报时标准执行。
退休人员死亡的,在医疗保险申报期内办理注销手续后,停止划拨个人账户。
五、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人员的管理
参保单位、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在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时,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二)及时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确保退休人员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退休人员死亡后的次月办理注销手续,并负责追回因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而多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
六、纳入市本级管理的四区缴费年限的核定
(一)四区范围
纳入市本级管理的四区包括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
(二)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1.时间节点。四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的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提供资料。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类企业提供所属行政区域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以市本级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的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三)纳入市本级管理前,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
认定纳入市本级管理前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所属单位均需填报《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核实表》。
2.一直在本单位参保的人员,参保单位需提供首次缴费月份的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在职人员工资表、医疗保险缴费收据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相关会计凭证。
3.首次缴费次月至上划市本级管理前之间增加的参保人员,单位需提供“医疗保险人员增加表”或相关材料;
4.已经调离四区的参保人员,由现参保单位提供个人档案材料到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七、经省、市政府批准实际封闭运行企业缴费年限的核定
(一)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定
2001年1月1日前,符合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的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二)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确定
本单位实际实行封闭运行的时间,作为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府部门批准封闭运行文件和相关财务账目。
2.原封闭运行单位填报《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核实表》。
3.一直在本单位参保的人员,参保单位需提供首次缴费月份的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在职人员工资表、医疗保险缴费收据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相关会计凭证。
4.已经调离本单位的参保人员,由现参保单位提供个人档案材料到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