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文件,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区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港开发区建成区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除夕、正月初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或采取管控措施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三、在下列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区镇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设施、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王滩镇境内完成气代煤改造,已经通气运行的村庄。
四、王滩镇政府、综合执法大队(街道办)、物流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引导广大居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分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党群工作部、综合执法大队、生态环境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五、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储存烟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2913359(安监)。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唐山海港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