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通告
为了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坚决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作如下通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落实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等措施,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下列场景和情形下,应当规范佩戴口罩:
(一)处于商场、超市、电影院、会场、展馆和酒店公用区域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时;
(二)乘坐厢式电梯和火车、长途车、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三)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剧场、公园、景区景点等室外场所时;
(四)医院就诊、陪护时,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等健康检查时;
(五)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
(六)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七)其他密闭或者人员密集等场景和情形。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托幼机构和学校工作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快递外卖从业人员、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按照行业规定规范佩戴口罩。
相关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提示规范佩戴口罩。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主动申领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做到“一门一码”“一店一码”“一场所一码”;严格落实扫码登记相关规定,安排人员负责查验,做到逢进必扫。
进入上述场所的人员,应当主动扫码。对于无法使用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相关场所应当提供纸质登记等替代措施。
通过场所码和其他措施采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不得泄露。
四、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的,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即时提示、劝导;劝导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五、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本场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健、交通、住建、民政、教育体育、商务、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作为本行业本系统疫情防控法定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防疫、管业务必须管防疫、管生产经营必须管防疫”,制定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偃师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