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呈现多点散发、局部爆发的态势,为有效维护我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洛阳市相关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一、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或次密切接触者,不报、瞒报、谎报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疫情防控、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跟踪随访,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进出人员密闭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行政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行程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三、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或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疫情防控服务点等管控区域的;
四、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观察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区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 (村)封闭管理防控措施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六、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而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控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假药、劣药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政治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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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