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对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襄阳市的税收政策有什么调整变化?
为了鼓励创新创业、减轻纳税人负担,襄阳市税务部门将严格落实中央、省级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同时探索多项服务形式,切实让广大纳税人得到实惠。优惠政策概括为两大类:
一类是普惠性优惠政策
1.对纳税人在2020年3月6日前不能办理2月份纳税申报的,可在3月31日前继续办理。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的优惠政策,国务院已作出了原则规定,省政府正在制定具体优惠标准,待文件正式出台后,将严格执行。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4大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弥补期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另一类是特定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为扩大产能购置的相关设备支出,允许一次性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
3.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免征契税。
4.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税费。
5.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个人自2020年1月1日起,取得单位发给用于预防新冠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襄阳市税务部门将严格执行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同时探索以下四项服务形式:
1.探索“非接触式”办理方式。涉税事,网上办;非必要,不进厅。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等“非接触式”的途径,网上办理税费征免业务。
2.网上申领发票。对纳税人领用发票实行“网上申请,免费配送”。自2020年2月14日0:00起,至4月30日24:00止,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领用业务,邮政免费送达。
3.全面推广提醒服务。主动对接卫健、经信、财政、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运用“金三”系统开展大数据分析,筛选出符合减免条件的减免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推送给纳税人,提醒纳税人按优惠政策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4.积极拓展预约办理。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将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减少人员聚集。
5.用心做好人性化服务。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