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我区疫情防控期间,对有下列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01
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红码黄码人员或者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密接者、次密接者,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检疫排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人员聚集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在路段卡口、村居社区、医院、商店、超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制造事端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校外培训、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6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组织人员聚集,起哄闹事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07
威胁、辱骂、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医护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8
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参与聚众赌博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09
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指令、命令、通知、通告、公告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10
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故意将虚假信息以及未经查实的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全区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依法严惩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失职渎职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大局稳定。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0730-8435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岳阳市云溪区委政法委员会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
202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