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捕禁钓时间: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暂定为10年。
二、禁捕禁钓范围:长江临湘段国家级白鳍豚保护区;黄盖湖省级湿地保护区和县级中华鲟、胭脂鱼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黄盖湖和坦渡河临湘街、源潭河聂市桥、新建河天堡闸以下河段及鸭棚口河、太平口河等天然水域)。
三、违法违规处罚
1.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捕捞许可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渔船。
3.使用电鱼、炸鱼、毒鱼和使用“绝户网”等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渔具、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禁钓规定在禁渔区垂钓的,依法没收钓具,根据渔获物种类及数量,责令对所垂钓天然水域进行生态补偿修复。
5.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6.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7.捕杀、伤害、收购、运输、销售、食用珍贵濒危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行为,根据查实情况给予一定经济奖励。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农业农村局0730—3555200、市林业局1378607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