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禁食野生动物范围。即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本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同时要求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按照《全国人大决定》进行管理。
二是强化对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食用;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或者消费服务。
三是从实际出发,尽量减轻对社会的影响。《办法》并非一概禁止野生动物的利用,对于因科学研究、医用药用、展演展示、旅游观光、物种保护、种源繁育、文物保护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依法依规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水生动物、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适用国家渔业法、江西省渔业条例;列入江西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适用江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列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适用国家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是要求政府部门必须加大扶持力度。指导、帮助因执行《办法》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融资、税收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