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泉州市食品安全追溯平台
1月16日,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正式启用泉州市进口冷链食品追溯模块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实现正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发生问题时产品可处置、原因可查清、风险可管控,及时消除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3号)规定,现就启用“泉州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泉州追溯系统”)进口冷链食品追溯模块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进入泉州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通过小程序(泉州市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将追溯信息上传至泉州追溯系统的进口冷链食品追溯模块。
二、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信息实行“进入泉州市24小时前申报,进入集中监管仓前核对追溯信息后方可入仓,出集中监管仓前应将《泉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上传至泉州追溯系统,存储入库时冻库应核验确认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信息、其他环节交易扫码记录(注:无扫码记录的则留存身份信息)的追溯方式”。
三、存储冻库在收储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当登陆泉州追溯系统查验并审核确认该批食品的追溯信息。其他运输、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运输、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当通过扫描上游经营者的“主体码”进行交易,确保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全程可溯。
四、集贸市场、商超、批发企业、零售商等销售者在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除了公示“进口冷链食品”和《泉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外,应当公示各自的泉州追溯系统“主体码”,以便经营者扫码采购、消费者扫码查验追溯信息。
五、未按照本通告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信息追溯工作的,将严格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理。
六、鼓励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扫码查验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信息,发现经营者未公示“主体码”、未录入上传信息以及经营不明来源进口食品的,拨打12315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