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8日,烟台市发布了《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各自建成区内具体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并组织实施好烟台《条例》。据此,我市发布了《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简称《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为全面落实好烟台《条例》和我市《通告》要求,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范围
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包括禁止燃放区和禁止燃放场所。
1、禁止燃放区:根据我市《通告》,我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为:市行政区域内,以道路为主要边界划定,范围为普照路以北、西外环以东、鑫汇路以南、金龙路以西。
2、禁止燃放场所: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二、禁止燃放时间
(一)禁止燃放区、禁止燃放场所,全年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执行烟台《条例》期间,遇重污染天气,全市包括禁放区、一般管理区在内的行政区域一律禁放烟花爆竹,一律禁止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三、处罚规定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禁止燃放场所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规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四、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举报电话110)
五、其他
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执行。
招远市公安局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