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更加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核酸检测工作,减轻群众负担,11月23日,省医保局、卫健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背景和过程
11月1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要求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减轻群众负担。通知印发后,我局选择部分医院进行了检测成本测算,综合考虑国家文件要求、外省价格和我省成本测算情况,制定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价格为检测费和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核酸检测试剂价格之和,最高不得超过40元/次。检测费的最高价格下调为30元/次,项目内涵和除外内容不变;核酸检测试剂按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继续执行零差率政策。医保支付标准相应调整为检测费每人次30元和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检测试剂价格之和。
(二)调整混合检测价格。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混合核酸检测的,5个样本混检检测和10个样本混检检测价格均为每人次10元,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三)规定单人单检和混检的情形。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检测机构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以应用多人混检,也可按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四)重申核酸检测免收挂号费、诊察费。针对只做核酸检测的人员,不得收取挂号费、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窗口和区域提供采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