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创新型大学毕业生来银就业创业,根据《银川市“科技强市”战略实施意见》(银党办〔2017〕59号)《银川市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做好创新型大学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意向来银就业创业的过渡期大学生或已在银就业创业的创新型大学生,宁夏籍创新型大学生同等适用,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意向来银就业创业的过渡期大学生是指毕业后尚未就业但有意向来银就业创业或未与相关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处于试用期的;已就业创业的创新型大学生是指在我市企业(依法登记并正常纳税)就业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银领取营业执照自主创业,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海外全日制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二)所学专业符合银川市创新型人才需求目录(附件1),补贴档次为符合目录专业的最高学位。
(三)2017年及以后毕业的所有创新型大学生。
第三条 银川市及各县(市)区、园区以提供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及生活补贴等形式解决来银就业创业大学生住房问题,四项住房保障政策,申请人只可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重复享受。本办法所指共有产权房是指个人与政府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的保障性住房或限价房;人才公寓是指专项解决各类人才来银就业创业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住房;购房补贴指为吸引大学生来银创新创业,在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获得一定现金补贴。生活补贴是指为吸引大学生来银创新创业每月给予的用于租房或改善生活条件而提供的现金补贴。
第四条 过渡期大学生来银就业创业的,按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士三个层次提供低租金人才公寓,入住面积标准分别为90m2、70m2和35m2左右,其中“双一流”大学毕业的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非“双一流”大学毕业的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已就业创业的创新型大学生住房保障标准
(一)“双一流”大学博士研究生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m2左右,每年缴纳1.8万元租金的情况下赠与20%产权,5年后享有100%产权;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90m2左右,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购房补贴的,在企业服务期满三年后一次性补贴12万元;
申请生活补贴的,生活补贴金额为每人每年2.4万元,补贴期限最高为三年。
(二)“双一流”大学硕士研究生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m2左右,每年缴纳1.8万元租金的情况下前5年每年赠与17%产权,6年后享有100%产权;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70m2左右,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购房补贴的,在企业服务期满三年后一次性补贴8万元;
申请生活补贴的,生活补贴金额为每人每年1.8万元,补贴期限最高为三年。
(三)“双一流”大学学士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m2左右,每年缴纳1.8万元租金的情况下前6年每年赠与14%产权,7年后享有100%产权;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35m2左右,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购房补贴的,在企业服务期满三年后一次性补贴6万元;
申请生活补贴的,生活补贴金额为每人每年1.2万元,补贴期限最高为三年。
(四)非“双一流”大学博士研究生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m2左右,每年缴纳1.8万元租金的情况下前5年每年赠与17%产权,6年后享有100%产权;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90m2左右,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购房补贴的,在企业服务期满三年后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申请生活补贴的,生活补贴金额为每人每年1.8万元,补贴期限最高为三年。
(五)非“双一流”大学硕士研究生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m2左右,每年缴纳1.8万元租金的情况下前6年每年赠与14%产权,7年后享有100%产权;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70m2左右,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购房补贴的,在企业服务期满三年后一次性补贴6万元;
申请生活补贴的,生活补贴金额为每人每年0.96万元,补贴期限最高为三年。
(六)非“双一流”大学学士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m2左右,每年缴纳1.8万元租金的情况下赠与12.5%产权,8年后享有100%产权;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35m2左右,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购房补贴的,在企业服务期满三年后一次性补贴4万元;
申请生活补贴的,生活补贴金额为每人每年0.72万元,补贴期限最高为三年。
第六条 办理流程
(一)过渡期大学生来银就业创业申报低租金人才公寓的,申请人填写《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信网学籍证明等,直接向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已就业创业的创新型大学生申报人才公寓、共有产权房、生活补贴或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填写《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申报表》,所需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信网学籍证明等;在银就业的大学生需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就业劳动合同,在银自主创业的大学生需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在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证明;申请购房补贴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已婚需提供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申请入住共有产权房或人才公寓的,按照企业所在地,分别向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及银川滨河新区提交上述材料,由各区、园区研究解决。各区、园区每季度向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报备解决情况。
2.申请购房补贴、生活补贴:申请人应在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各区、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审核。
第七条 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细则。
(一)入住人才公寓的,必须为申请人本人;租住、购买商品房的承租人或购买人,必须为申请人本人签订租住或购买协议。
(二)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需在企业服务够指定年限。未服务够指定年限的创新型大学生,可以按当年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剩余产权;如不愿购买剩余产权的,经审核后退还已缴的全额租金,赠与产权由政府全部无偿收回。
(三)同一申请人在银川市辖各县(市)区、园区只可申请一套共有产权房或人才公寓。
(四)申请人终止在银川市企业服务的,入住人才公寓的收回人才公寓住房,生活补贴次月停发。
(五)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享受政策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列入公民信用信息平台失信名单。
第八条 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银川市及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共同承担,按照市财政承担70%,三区、园区承担30%的比例分担。
第九条 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各县(市)、园区制定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为准,所需经费自行解决,年终将支持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工作报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