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是否符合扣除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二.填写申报准备材料
患者信息及医疗信息。
三.手机APP填报图示
第1步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注册并登录,选择“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第2步
选择“大病医疗”之后,选择相应的扣除年度点击“确认”。
第3步
点击“大病医疗”首先会弹出填报前所需资料准备的提示(若无需提示,可勾选“下次不再提示”),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需填写本人信息、扣除年度及医疗信息。
第4步
本人信息:显示本人手机号、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可点击“修改”进行编辑,若信息无误可点击“下一步”,阅读提示内容后点击“我知道了”。
第5步
医疗信息:选择关系,可下拉选择本人、配偶、子、女。若选择配偶、子或女需选择患者姓名,添加方式与“选择子女”方式相同;“医药费用总金额(元)”及“个人负担金额”如实填写;(注:若子女已满18周岁,则不可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6步
根据提示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四.申报方式的选择
1、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扣缴义务人为您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时,需事先下载您本次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即:由您的单位按月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可以较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政策。
优点:按月按时享受,不用自行办理扣除。
缺点:单位会知道部分个人信息。
2、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您本次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在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中进行税前扣除。
即:不由单位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自行去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延迟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优点:单位不会知道您的个人信息。
缺点:延迟享受,自行办理较麻烦。
五.注意事项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填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患者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医药费用总金额:
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
个人负担金额:
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与纳税人关系:
按患者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