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意见》,从经济补助、退役安置、入伍大学生专项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等5方面明确了35项政策措施,包括给予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推出创业扶持优惠政策、保留入伍大学生学籍和免修学分、给予考研加分等。
一、经济补助方面
1.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本市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按照本市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数额发放优待金。
2.直招士官服役补助。对从普通高校毕业且无就业单位的人员中招收的专业士官,结合本市实际,在其规定的服役期间,由负责招收的区政府参照其入伍当年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分年发放服役补助金,并由区政府征兵办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其服役补助金按照上述计算方法的2倍数额发放。
3.在役士兵跟踪服务和走访慰问。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故乡指导员”的职能作用,加强与部队的沟通协调,建立《在役士兵跟踪联系卡》,组织开展在役士兵及其家庭跟踪服务和走访慰问活动。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对直招士官走访慰问。
4.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义务兵,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并根据本市综合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对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官,从其担任士官当年起算,服现役年限每增加一年,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递增10%。
5.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
二、退役安置方面
6.完善定向招录、优先招录措施。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士兵的年龄和学历条件给予适当放宽,完善定向招录、优先招录和“兜底帮扶”措施。各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新招聘员工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7.人民警察定向招录。在人民警察学员招录中,每年定向招录一定比例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其报考年龄限制放宽至28周岁。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恐特战、狙击、排爆等退役士兵定向招录。
8.国有大中型企业定向招录。市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定向招录一定数量的退役士兵,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直接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9.考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含)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含)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政府直接安排工作;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政府安置并可经考录(招聘)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0.组织专场招聘活动。市级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活动,区级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活动。
11.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为退役士兵创业提供良好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费补贴、青年职业见习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利息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和税收减免等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三、入伍大学生专项政策
12.保留学籍和免修学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者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者入学。其复学或者入学后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13.放宽复学转专业限制。普通高校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14.考研加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退役后3年内或者在退役复学完成本科学业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5.免试读研。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16.视同毕业实习经历。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役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17.免试专升本。放宽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大学生士兵升学条件限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者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并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18.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本市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19.优先纳入机关选调生范围。本市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对符合报考选调生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根据其部队服役年限,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具有部队服役经历的大学毕业生。
20.预留岗位定向招录(招聘)。本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每年招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每年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分别预留一定数量的职位(岗位)定向招录(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直招士官)。对在部队服役5年及以上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直招士官),实行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21.专项岗位优先招录(招聘)。本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干部、公用事业管理人员、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军休干部管理人员、城乡社区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普通高校军事教员等考录(招聘),以及补充街镇干部、招聘社区工作者、选拔居村委会干部时,优先从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直招士官)中招录(招聘)。
22.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应征(应招)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全市预留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用于招录具有部队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毕业生。
23.退役后1年内视作大学应届毕业生。在部队服役2年及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1年内视作大学应届毕业生,可报考本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招录职位,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优先录用;可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申办就业报到手续。
24.直接办理上海户籍。从本市应征(应招)入伍、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并按规定服满现役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上海户籍大学生,包括退役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和退役复学后入读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其退役后或者毕业后被本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者与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不含劳务中介机构派遣人员)或者自主创业的,由其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通过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渠道申报本市户籍,经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按照年度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相关政策审定后,直接办理上海户籍。
25.直接赋予居住证标准积分。从本市应征(应招)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上海户籍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或者在校高职(专科)生,按照规定服满现役、表现良好,退役后或者退役复学专科毕业后,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可按照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并直接赋予居住证标准积分。
26.服役年限视同居住证持有年限。在申请居住证转办上海常住户籍时,其服役年限视同居住证持有年限。
27.提高高校征兵经费标准。高校所需征兵工作经费根据征集任务数,人均标准由2400元提高到5000元,主要用于征兵宣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工作人员额外劳务支出等。
四、宣传教育方面
28.压实宣传责任。市、区两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征兵办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制订征兵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网信、教育、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有关单位落实相关职责。
29.建强高校征兵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市教委和各高校要把征兵宣传教育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统筹推进,配齐建强以院系辅导员为主体的高校征兵宣传教育工作队伍。
30.加强基层征兵宣传队伍建设。各街镇、各基层出兵单位要加强基层征兵宣传队伍建设,做到街镇有宣传骨干,村居(社区)、基层出兵单位有宣传联络员。
31.完善征兵宣传措施办法。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征兵宣传教育作为全民普法和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年度理论学习计划。依托高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加强大学生国防动员和征兵宣传教育。各类院校要把兵役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纳入军事理论课程教学计划或者列入课程设置。坚持传统宣传方式与现代传媒手段相结合,推进征兵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不断增强征兵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影响力和渗透力。
五、工作机制方面
32.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区两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同级党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征兵办。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政府征兵办建设,做到机构常设、组织健全、队伍稳定、职责明晰、制度完备。各高校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的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33.建强高校征兵工作队伍。各高校要指定武装部和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征兵工作联络员,建立以院系辅导员为主体的大学生征兵工作队伍。
34.完善征兵工作奖惩措施。把完成征兵任务、确保新兵质量纳入双拥模范城(区)评比、领导干部和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区)、市级文明单位、征兵工作先进单位。
35.落实依法征兵制度规定。对违反兵役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依法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