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文昌湖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区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范围
1.禁放范围:实行全域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
2.限放范围:举行庆典、婚庆等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提前三天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请审查、报备,批准后按照限制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2)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3)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4)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6)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11)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12)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4.特定禁放时段
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1)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2)中考、高考期间;
(3)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5.全区范围内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未经许可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三、法律责任
区管委及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要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引导、指导监督。公安、安监环保、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等应认真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
五、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均有权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