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市场主体纾难解困若干政策:
为对冲疫情影响,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全力促进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1. 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兑现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款,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减免增值税,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延长至2023年底,免征符合条件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延长至2023年底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 减免租金。对租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减免6个月(3月—8月)房租,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3月—5月)房租。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
3. 放宽基本电费减免时限。对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受理日期可追溯至因疫情影响企业停产之日。(责任单位:国网淄博供电公司)
4. 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22年6月30日前,受疫情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 对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新冠疫情影响造成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 支持组织复工人员包车返岗。在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前提下,支持项目单位、企业自行或由交通运输部门帮助组织专车,点对点接送复工人员返岗,包车费用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对省内市外距离较近返岗人员,鼓励采用自驾、拼车或企业包车等方式返岗,包车产生的交通费用由市级财政、区县财政、企业各承担1/3;对省外等距离较远返岗人员,企业、区县可采取包车或通过市里协调包专列(专厢)的方式,到复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接回返岗,包车、包专列(专厢)产生的交通费用由市级财政、区县财政、企业各承担1/3。〔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
二、强化融资保障
7. 推进技改专项贷。实施零费率担保,市级财政分档贴息,市级贴息比例分别为80%、60%、40%,力争全年完成50亿元技改专项贷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 全面铺开“春风齐鑫贷”。市财政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风险补偿资金,加大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春风齐鑫贷”投放,6月底前完成投放15亿元,全年完成投放30亿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齐商银行等金融机构)
9. 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在技改贷、“春风齐鑫贷”全面实行零费率担保的基础上,对所有政策扶持性、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担保费率一律降低5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0. 降低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费率。用好应急转贷政策工具,将市级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费率降低50%。各区县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费率相应降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财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政府)
11. 实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为小微企业提供最长2年,额度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2. 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推进45款助企纾困金融产品应用,推动金融机构实现快审、快批、快贷,对处于封控区、管控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零接触”业务办理。因疫情影响严重的重大项目、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灵活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变更授信品种、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做好资金接续。(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
三、支持重点行业领域复苏
13. 提升交通物流智慧服务水平。启动淄博市工业物资中转站,鼓励各区县依托现有物流设施设置1—2处物流中转站。引导市域内生产企业积极利用淄博市智慧物流信息平台发布相关运输需求,由我市物流企业承接,外地货物入淄前,可提前在智慧物流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平台进行匹配后,由我市物流企业根据需求进行转运,平台提供免费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各区县政府)
14. 支持大宗货物直运或直收。指导各区县在毗邻周边,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物流园区等建立接驳点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为货物转运提供便利服务,辖区内物流企业可与外市运输车辆直接对接、就近接驳。财政部门安排预算保障接驳点正常运转,对因企业必要生产物资转运发生的装卸等费用予以补助,所需费用经市交通运输局核定后,由市级财政、区县财政和企业各承担1/3。支持大宗原材料及产成品积极利用铁路场站和重点铁路物流园区开展中长途运输,由市内物流企业提供短驳服务,畅通铁路服务渠道、优化服务流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各区县政府)
15. 建设非冷链进口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为切实落实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及国际邮件快件等静置期制度,政府统一规划建设非冷链进口集装箱货物及国际邮件快件集中监管仓,优化服务流程,方便进口货物企业提前报备预约,确保进口货物、国际邮件快件等应入进入。政府定点设置集中监管仓,由市、区(县)国有平台公司负责建设,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鼓励生产企业结合经营需求自行建设集中监管仓。(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16.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基层快递网点按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为快递员提供保障,加快快递行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邮政管理局)
17. 促进消费加快复苏。将“五好城市 淄在嗨购”消费券核销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鼓励区县围绕汽车、家电等组织春季消费月活动,支持零售、餐饮企业采取电商、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等方式,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鼓励发展新场景新业态,加力实施网络零售倍增行动,积极推行“齐鲁电商贷”业务,通过政府提供电商大数据、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银行发放贷款的方式,为电商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
18. 积极帮助旅行社纾难解困。对所有旅行社暂退80%质量保证金,暂执行至2022年底。推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保险改革,以花费少量保险费代替一次性缴纳大额质保金的方式,缓解旅行社现金困难。新设立旅行社可在交纳旅游质保金规定期限内,直接办理投保。(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9. 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力。组织举办2022年淄博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活动,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发放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300万元。积极动员文旅企业参加第六届山东省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0. 加快恢复文化旅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推进实施旅行社地接旅游补贴,根据旅行社年度招徕游客来淄团队人数、游览目的地情况及累计游客人数,分三档次按照每人10元、20元、30元进行补贴(免票人员除外),不满足条件的不予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1. 大力支持民间产业类投资。对民间产业类投资项目,按年内实际完成纳统投资额给予奖励,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给予10万元奖励,5000万元(不含)以上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1亿元(不含)以上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5亿元(不含)以上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2. 加大重大项目资金支持。对市重大项目中的“四强”产业项目、省重大项目、省新旧动能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项目的新增贷款,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3. 合理减轻施工企业负担。因疫情影响造成建设项目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工竣工的,期间产生的疫情防控(包括人员隔离和防疫物资)、人工、材料价格、误工费用等计入施工成本。(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4. 适当下调房地产拨付预售监管资金标准。2022年12月31日前,正常施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适当下调拨付预售监管资金标准。2022年6月30日前,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许可的标准调整为:项目投入建设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多层建筑主体结构达到总层数的1/3,小高层、高层建筑主体结构达到总层数的1/4。(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优化便捷政务服务
25. 涉及疫情防控审批事项“特事特办”。采取“一事一议”“全程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办理涉及疫情防控审批事项。对凡是通过审查材料办理的一般事项,实行即收即办;对办理程序相对复杂,需技术审查、现场勘验的,原则上可先通过线上勘验、容缺办理、视频评审等方式进行,企业签订承诺书后可先行发证,事后再进行现场勘验或核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6. 延长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期时限。对市场准入、民生事务等许可事项到期,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在证书有效期内办理延续的,申请人可通过网络、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供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在疫情期间过期的,但受疫情影响无法新办健康证的,原健康证有效期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7. 实行“歇业”登记制度。因疫情影响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将维持成本降到最低。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8. 畅通物资流通运输渠道。实行线上办证,推进道路运输领域资质证照电子化,推广应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实行货运通行证线上办理。市内及外省入淄车辆可以在网上申报办证,实现全省通行;我市到外省车辆,先由企业提前和前往地沟通,若因防控受阻,由市运输保障专班报告省运输保障专班协调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
29. 推动核酸检测便利化。对职工500人以上的企业,组织核酸检测机构开展上门检测。为重点货运场站提供“送检上门”服务,组建流动核酸采样队进企业、园区,广泛推行核酸检测“预约制”。推动在高速公路出口、高速公路服务区、物流园区、接驳点等交通卡口就近提供新冠病毒抗原快速检测,同时设置核酸检测点,确保做到及时规范检测、及时出具报告,促进人员、物资加快周转。(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
30. 实行网上办电全流程“零跑腿”。依托“爱山东”“网上国网”APP实现线上快速办电,企业办电“容缺受理、后补资料”。在各供电营业厅设立“水电气暖信”综合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对“52+57”家重要客户及防疫重点客户实施“一户一策”电力保障方案。(责任单位:国网淄博供电公司)
对国家、山东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淄博市全面贯彻落实。各部门可在上述政策措施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各区县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措施。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