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积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医疗秩序和防控工作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主动登记备案
从疫区来沂源人员、返回沂源人员(含沂源籍在湖北武汉重点疫区学习、工作、出发人员),请及时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备案,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医学检查+居家隔离”等工作;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请戴好口罩,主动到定点救治及预检分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讲清近期行程和密切接触人员等情况。
二、主动配合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医疗卫生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社会管理秩序,自觉服从公安民警、辅警、医护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交通运输管理人员、政府和村居工作人员的检查和安排,到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自觉戴好口罩等防护用品,以保障本人和他人健康安全。
三、严禁违法行为
所有市民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扰乱医院医疗秩序、伤害医护人员行为,严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严禁哄抬物价、国积居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行为,严禁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等。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疫情就是警情,沂源公安将秉持“疫情当前,警察不退”的坚定信念,全警参与、全力以赴抗击新型肺炎疫情,也请广大市民在这非常时期、关键时刻,理解并支持我们的工作,一起携手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特此通告。
沂源县公安局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