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或者拒绝接受排查、检测检疫、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经劝告无效,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明知相关人员自疫区返回,在相关部门调查时提供虚假证言,帮助其隐瞒来历、行程等可能引发疫情扩散、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二、进出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人民政府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防控措施的村(居)、小区等重点部位的人员,拒不配合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身份证核查、车辆检查、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假药、伪劣防疫物资、医用器材,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以及利用网络散布涉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其他涉疫苗违法犯罪的;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在政府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对疫情相关人员进行核查、访问时,以辱骂、威胁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正常履职或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工作,甚至伤害、威胁、侮辱、袭击疫情防控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以及其他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
五、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
六、假冒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七、编造虚假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药品及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疫情防控期间,串联、煽动、组织、积极参与非法聚会、聚集滋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以及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联欢会、年会、庙会等聚集活动,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鱼台县公安局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决定和命令,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鱼台县公安局
202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