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开展,阻断疫情传播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疫情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出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在防范区内聚集,以及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指令要求;
二、拒不按照政府要求进行核酸检测,或扰乱核酸检测秩序;
三、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就诊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社区报备、社会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妨害疫情防控措施;
四、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等,拒绝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措施;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
六、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七、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
八、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
九、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篡改的核酸检测报告;
十、按政府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文体活动;
十一、违反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致使货物未经报备、检测、消毒流入市场;
十二、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生产、销售、提供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
十三、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
十四、其他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具有以上情形,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上述情形,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威海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