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危房恢复翻建的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程序,强化便民服务,提高服务效能,依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区危房解危工作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21〕17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及危房解危迫切要求,以改善居住条件、保障住房安全为宗旨,制订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 市域范围内D级危房或没有加固价值的C级危房,申请按照权属合法“不超过现状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用地总面积和总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范围和建筑高度”原则(以下简称“三不原则”),在原址进行恢复翻建的,适用本工作导则。
第三条 危房恢复翻建项目在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做出解危决定并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后,项目实施主体即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翻建项目工程设计方案。项目实施主体将工程设计方案征求属地政府意见并通过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
第四条 危房恢复翻建项目在符合“三不原则”的前提下,按照简化流程和便民原则,可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非成套房通过减户方法翻建为成套房的,可对建筑施工图给予确认。
第五条 实施主体严格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经住建局审图、消防审查和行政审批局办理施工许可证明后,对房屋进行恢复翻建。危房恢复翻建竣工后,即可申请出具规划核实意见。符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条件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
对擅自改变项目审定内容进行翻建改造的,不予出具规划核实意见,按照违法建设类型依法查处。
第六条 危房恢复翻建项目竣工后,由实施主体组织,对原房屋所有权人(或经授权人)统一注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统一注销后,参照不动产首次登记程序,由实施主体持恢复翻建项目的规划核实意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权籍调查成果以及房产测绘报告,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对翻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第八条 实施主体完成首次登记后,由原房屋所有权人持项目实施主体出具的首次登记证明等,申请各自房屋的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历史建筑和依法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的翻修修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