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镇政办发﹝2020﹞6号)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
本市范围内,既有住宅未设置电梯首次加装电梯,对该使用电梯范围内自住住房拥有所有权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夫妻双方存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公积金贷款贴息,不得以此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额度、次数
提取金额为该部电梯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登记当月(含当月)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职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同套自住住房以加装电梯情形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取。
三、时限规定
自加装电梯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
四、办理流程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成后,职工应携带本人身份证、联合审查意见书、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分摊方案、加装电梯相关费用发票、政府补贴凭证(不享受政府补贴的无需提供)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备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已备案,后续职工在提取时无需再提供材料备案。
五、办理要件
提取时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结婚证(户口本)、个人分摊费用票据、身份证。
六、办理方式
提取时可按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线上可通过“镇江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或个人网厅;线下可到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