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方式)
作用
1. 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各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 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 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 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 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 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7. 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8.小孩上幼儿园、办理出国签证护照需要用到。
办理条件
由新生儿母亲亲自办理
办理材料
一、机构内首次申领
机构内首次申领,即助产机构内出生或急产分娩后立即送往助产机构处理的新生儿,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向助产机构为新生儿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申领前告知。孕妇孕中晚期保健或入院时,助产机构应向孕妇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孕妇及其家属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流程,提前确定新生儿姓名。新生儿出生后,助产机构应在产妇出院前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尽早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机构内首次申领时,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申领登记表,并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补充材料:
(一)未能提供新生儿父亲身份信息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母方单亲的,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相应的书面声明;
(二)非新生儿母亲申领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新生儿母亲因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由新生儿父亲申领,还需提供佐证新生儿母亲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材料,以及佐证父亲与新生儿亲子关系的材料。
若新生儿父亲身份信息不明的,可由新生儿其他法定监护人申领,并提供佐证新生儿监护人身份的合法材料。
(四)新生儿父母离婚且抚养权归属父亲、新生儿母亲不配合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由新生儿父亲申领,并提供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二、机构外首次申领
即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监护人向拟落户地(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为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领人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申领登记表,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和居民户口簿、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新生儿出生情况声明。
注: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可以在出生登记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
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方式: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当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网上办理入口: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办理入口后,自行选择办理区域哦)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受理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3、审查/核准、决定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10个工作日)
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材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