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焦点关注

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何种情况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17 14:19:57
The Beginning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工伤认定条件

  (一)职工属于下列单位之一:

  1.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

  2.在甬的参加浙江省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行业用人单位;

  3.工商登记在市工商局或者法人登记在市人事局、民政局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个体工商户;

  4.生产经营地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鄞州区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规定期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THE END

TAG:工伤  用人单位  职业病  职工  工作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