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店业、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旅店业、出租房网、流动人口管理,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防范疫情输入、扩散、输出风险,切实维护全县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结合县域及工作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旅店业必须依法经营,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旅店业业主及从业人员应当加强疫情防控政策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疫情防控常识和应急处置流程,配备测温、消杀、防疫物品,全面落实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
二、正常经营的旅店业必须落实入住人员及访客“一测、二扫、三查验、四询问”(测量体温+扫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查验身份证+询问旅居史)要求,督促规范佩戴口罩。发现红码、黄码和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一律不得入住,迅速引导至应急隔离区域,并立即向所属社区(村)和辖区派出所报告。
三、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经营的“黑旅馆”,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经营的旅馆,以及未经验收合格允许复工复产、擅自经营的旅馆,公安机关坚决取缔、依法处罚。
四、对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规定,一律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入住人员和访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坚决依法处理。对引发疫情或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查处。
五、凡在顺平县滞留、居住的外来流动人口,必须主动向辖区派出所报告登记,积极配合卫健等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六、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流动人口信息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必须加强对员工情况的摸排,居住在宿舍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东负责;投靠亲友在家居住的,由被投靠的户主负责。上述责任单位及人员应当核实外来流动人口是否经过登记,如没有经过登记或者不确定的必须立即向辖区派出所申报。
七、将房屋出租给非顺平县户籍人员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以及招录、使用非顺平县户籍人员的用工单位,必须及时向辖区派出所登记报告;发现疑似感染疫情人员,必须同时报告辖区派出所和属地卫健防疫机构。
八、凡外来流动人口本人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报告登记,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九、欢迎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举报电话:11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