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面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及时间
(一)长江宜昌城区段葛洲坝以上水域,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暂定实行10年禁捕(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二)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17〕34号)规定,实行永久禁捕。
二、禁止行为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止收售非法渔获物。
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据《长江水域涉渔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长渔发〔2015〕13号)、《湖北省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鄂农发〔2016〕7号)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枉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和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和查处,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举报电话:市渔政监察支队13177089067,市农业农村局0717-6777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