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各水电气经营企业,相关县市区发改局:
为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根据省、市出台的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省发改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共渡难关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0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有关水电气价格进行临时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区供水价格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城区中小微工业企业(含少数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名单范围附后,下同)用水价格下调10%。其中:宜昌浦华三峡水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水务分公司、长江三峡水务(宜昌)有限公司、宜昌建投水务有限公司等工业用水价格分别调整为每立方米:1.68元、1.70元、1.66元和1.64元。城区其它中小微工业企业供水单位按下调10%执行。
二、调整供电价格政策
1、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下面有关政策截止时间相同),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从2020年2月7日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基本电价计费方式为按季或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申请暂停用电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办理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须提前5或15个工作日”等条件限制。
3、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用电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减免时间,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用电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到2月1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4、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5、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落实好省级电费补贴政策。
三、调整城区天然气价格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城区中小微工业企业(含少数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用气价格下调10%,由3.18元/立方米调整为2.86元/立方米;其它价格方案按宜发改价管〔2020〕2号文件执行。
2、4月1日起,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2.80元/立方米,有关价格方案均按宜发改管〔2018〕44号文件执行。其中,车用天然气(CNG)销售价格为3.40元/立方米,不得上浮。
3、各天然气经营上游企业可对下游企业以及下游用户,在上述有关价格标准基础上实行优惠让利,具体优惠办法由双方协商约定。
四、对中小微企业水电气用户实行欠费不停供不减供
切实保障企业用电用水用气需求,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有关生产企业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不减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五、严格执行价格调整范围
有关水电气价格调整范围内的特定企业名单,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文件确定。必要时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实施。享受价格政策调整范围名单内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业务与疫情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无关的,要进行排除;不好排除的,依据前一季度正常生产经营的比例确定;无法排除也不好确定的,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城区各水电气经营企业要顾全大局,充分发扬休戚与共、共克时艰的精神,切实提高社会责任感,积极做好保供工作,为支持地方经济恢复性发展出力;要主动向企业用户宣传相关政策,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市政府文件精神,以及上级发改委有关文件要求,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结合疫情对行业的影响,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本文件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有关单位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
调整水电气价格相关企业名单范围
一、适用于城区供水价格和天然气价格第1项的调整范围企业名单,是指城区大型工业企业以外的所有中小微工业企业(城区现有大型工业企业8家: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金宝乐器制造有限公司)。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宜昌北山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等商贸流通企业予以嘉奖的通报》(宜办文〔2020〕7号),文件通报的17家重点商贸流通企业也纳入调整范围企业名单。
二、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依据市委市政府、市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文件认定。原则上进入上级发改、经信、商务部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相关企业均可纳入。期间如果指挥部撤销,由市政府授权相关部门认定。
三、对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依据国家统计分类,将六大高耗能行业排除的其它工商业用户(六大高耗能行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多种生产经营的,以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为准。国家发改委出台新规定的,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