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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病残儿医学鉴定。
办理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7号令,2002年1月18日起执行)。
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为待鉴定儿母亲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 (居)委会。
市级鉴定地点是(每年由市卫健委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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