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2019年12月24日,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正的《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烟花燃放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办公区;
2.文物保护单位;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例如,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售卖点;
4.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5.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6.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7.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8.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9.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场所),其他有可燃物的场所。
以上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另外各地还划定禁止燃放的区域。也就是说,有禁止燃放的场所,也有禁止燃放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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