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根据当前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形势,为加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病毒由物及人传播,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凡从奎文区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食品到达24小时前,向属地市场监管所进行报备,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要求,查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报送备案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备案内容为生产经营者名称(姓名),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供货者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不按要求进行报备的一律关停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
二、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各环节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查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经营销售环节必须实行专柜销售,不得与其它食品混存混卖。消费者实名登记或扫码支付销售,确保全程可追溯。
三、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做好食品存放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强化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消毒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进行。对新进员工和返工人员14日内行程与健康状况进行登记,每班上岗员工必须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严禁“带疫”上岗。直接接触冷链食品及包装物的员工要做好个人防护。
四、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各环节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主动配合开展相关环境、食品、人员“应检尽检”核酸检测,确保第一时间排查发现疫情风险、第一时间管控处置疫情风险。
五、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可疑症状后,要立即到隔离区域观察,同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和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专车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实验室排查。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的样品,应按照《潍坊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不同情形应急处置操作规程》,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疾控部门和疫情防控领导机构,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操作规程要求处置。
六、广大群众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及时洗手,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食用进口冷链食品,要做好餐具和台面的清洁,食物煮熟煮透,确保食品安全;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要自觉做好消毒处理。
对不按照本通告第一至五条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职责先责令停业整顿,并监督整改落实,再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积极向奎文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 :0536-5121697)。
进口冷链食品报备电话:
廿里堡市场监管所 15763033198南下河市场监管所 0536-8698385北苑市场监管所 0536-8667053东关市场监管所 0536-8275313广文市场监管所 15610269627潍州路市场监管所 0536-8270703梨园市场监管所 0536-5607039大虞市场监管所 0536-8229235北海路市场监管所 0536-8862354
奎文区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