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扶持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国资委、医保局、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扶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拨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按照2020年1月的在园幼儿数和每生每年不低于710元的标准,将2020年1至6月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给予一次性预拨。鼓励具备条件且有意愿的转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疫情期间民办幼儿园经认定转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自认定当月起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保教费自认定当月起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多收部分及时退还幼儿家长或复园后抵缴。
二、减轻房产租金负担。对承租房屋所有权属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央企)以及集体的经营性房产的,包括租户不直接与房屋所有权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免收今年一季度房产租金,减半收取二季度房产租金。对尚未支付房租的,出租方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房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由出租方直接退还。对于不按政策进行减免的,承租方可向同级资产主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未享受上述租金减免政策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将生均补助经费用于支付疫情期间的园舍租金。
三、减轻“五险一金”负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幼儿园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注册为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为中小微型的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其他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可按照鲁医保发〔2020〕9号、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规定享受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上述费用已经征缴的幼儿园,按规定足额予以返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幼儿园,可申请按照单位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减轻税费负担。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运转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务部门依法按照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予以延长。对民办幼儿园办园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欠费清缴期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民办幼儿园的贷款主体资格等同中小微企业,可视条件情况享受山东省疫情防控期间小微企业的相关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加大信贷投放,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效率,延长贷款周期。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贷款到期、受疫情影响存在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民办幼儿园,银行结合幼儿园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适当给予贷款展期、续贷、延期付息、免收罚息等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如民办幼儿园有更长期限的贷款延期还本需求,银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幼儿园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对于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民办幼儿园征信记录。
六、依法保障教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受疫情影响导致幼儿园停园的,该期间的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职工和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发放,幼儿园和教职工可以协商处理。幼儿园安排教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幼儿园未安排教职工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教职工协商,停园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复园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注册为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后自主创业或依托平台就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八、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设立学前教育基金,鼓励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拓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筹措渠道,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0年5月11日各市教育(教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国资委、医保局、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扶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拨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按照2020年1月的在园幼儿数和每生每年不低于710元的标准,将2020年1至6月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给予一次性预拨。鼓励具备条件且有意愿的转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疫情期间民办幼儿园经认定转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自认定当月起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保教费自认定当月起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多收部分及时退还幼儿家长或复园后抵缴。
二、减轻房产租金负担。对承租房屋所有权属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央企)以及集体的经营性房产的,包括租户不直接与房屋所有权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免收今年一季度房产租金,减半收取二季度房产租金。对尚未支付房租的,出租方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房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由出租方直接退还。对于不按政策进行减免的,承租方可向同级资产主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未享受上述租金减免政策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将生均补助经费用于支付疫情期间的园舍租金。
三、减轻“五险一金”负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幼儿园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注册为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为中小微型的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其他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可按照鲁医保发〔2020〕9号、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规定享受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上述费用已经征缴的幼儿园,按规定足额予以返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幼儿园,可申请按照单位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减轻税费负担。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运转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务部门依法按照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予以延长。对民办幼儿园办园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欠费清缴期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民办幼儿园的贷款主体资格等同中小微企业,可视条件情况享受山东省疫情防控期间小微企业的相关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加大信贷投放,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效率,延长贷款周期。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贷款到期、受疫情影响存在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民办幼儿园,银行结合幼儿园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适当给予贷款展期、续贷、延期付息、免收罚息等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如民办幼儿园有更长期限的贷款延期还本需求,银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幼儿园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对于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民办幼儿园征信记录。
六、依法保障教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受疫情影响导致幼儿园停园的,该期间的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职工和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发放,幼儿园和教职工可以协商处理。幼儿园安排教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幼儿园未安排教职工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教职工协商,停园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复园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注册为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后自主创业或依托平台就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八、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设立学前教育基金,鼓励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拓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筹措渠道,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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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监管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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