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9年11月29日,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19年10月31日经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11月29日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保护泰山、徂徕山等山体;
●爱护花草树木和城市绿地,不在公共绿地、草坪等种植蔬菜、粮食、水果等作物;
●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按规定倾倒垃圾、污物、废弃物,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塑料袋、口香糖、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保护水源水体,不在饮用水水源地和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洗涤、游泳、捕(钓)鱼;
●按规定时间、地点摆摊设点,保持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等周边环境卫生清洁;
●不乱贴乱画、乱张乱挂,不在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停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不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禁止从建(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不在公园、道路及其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公共场所着装得体整洁,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
●购买商品、等候服务、使用电梯等按序排队、依次进行,礼让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孕妇等特殊群体;
●文明用餐,提倡光盘行动;
●合理选择时间、场地开展商业促销和娱乐、健身等活动;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开展具有危险性的娱乐、健身活动的,不得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座椅、健身器械等设施;
●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理,有序疏散,不聚集、围观、拥堵现场。
●规范使用灯光、喇叭,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主动礼让、避让行人,不抢道行驶;
●通过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依次通行;
●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积水溅起、侵害他人;
●驾驶车辆不吸烟、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停车入位、有序停放,不违规占用应急车道和消防通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盲道等;
●公共客运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执行服务规范,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整洁卫生,停靠车辆不得妨碍正常交通秩序,不得拒载;
●共享车辆使用人应当按指定区域停放共享车辆,不得损毁、侵占、丢弃或者擅自改装共享车辆。
●行人不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和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在非人行道上行走;
●行人遇机动车礼让、避让时,应安全快速通过;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文明礼让,不强迫他人让座,不占座、霸座;不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干扰驾驶人安全行车;
●不得在机动车道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物品等。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不得攀爬、刻划、涂抹景区建(构)筑物、文物古迹、公共设施、树木等,不得损坏旅游设施;
●服从景区(点)引导、管理,安全有序游览。
●禁止在城镇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
●携犬只出户应当使用不超过1.5米的牵引带牵领,主动避让路人,并及时清除犬粪;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不得随意遗弃犬只;
●不得携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动物诊疗机构除外)、教育教学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公共体育场所及商场、超市、酒店、餐厅、图书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携犬只乘坐电梯或者到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