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支持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释放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潜力,满足缴存人多样性的住房消费需求,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22〕5号),现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放宽了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条件
为了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购房的贷款支持力度,形成自愿缴存的内在动力,实现制度覆盖新市民、新就业形态人员的拓展和延伸,本次政策调整放宽了灵活就业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一是允许其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可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提高缴存余额倍数至15倍,但不能超过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例:覃小姐为我市公积金中心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5万元,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18个月,其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现欲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名下第二套自住住房。按原先的贷款政策,由于灵活就业缴存人只可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申请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而李小姐购买家庭名下第二套自住住房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调整后,李小姐可按政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计算贷款额度为60万元。
二、优化了现售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为了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管理中心在办理现售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时的业务风险,加大公积金贷款对现售商品房的支持力度。本次政策调整进一步优化现售商品房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允许借款申请人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即可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不用等到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才能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例:赵先生计划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现售商品房,原业务流程需房开企业将该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办至赵先生名下后,才可提交贷款所需材料至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调整业务流程后,赵先生获得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即可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所需材料办理公积金贷款,待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房开企业再为赵先生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提交至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三、放宽了同一自然年度内住房消费类提取情形的要求
缴存人及配偶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住房消费情形的,可分别就不同的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种住房消费情形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人及配偶以同一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的应选择同一套住房。
例1:黄先生2022年已办理过A套住房还贷提取,2022年购房B套房后仍可申请购房提取。
例2:李小姐和方先生是夫妻,李小姐2022年以A套房办理还贷了提取,方先生于2022年办理还贷提取的,也只能以A套房进行提取。
例3:张小姐于2022年7月办理的A套房的还贷提取,2023年2月办理还贷提取时,提取期间的计算从2022年8月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