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理子女入学;
(二)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
(三)参加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享受各类投资创业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可申请入驻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参加本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
(七)申请跨区域婚姻登记;
(八)申请临时救助服务;
(九)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十)符合申请条件的,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十一)享受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免费保健服务;
(十二)实行政策内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中央国家机关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十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十四)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十五)办理出入境证件;
(十六)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七)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十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十九)经市政府确定可以享有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