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度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补差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按照《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27号)文件要求,现就2022年度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补差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差人员范围
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企业单位职工,若今年内发生关系调转,原则上应以在现单位参保缴费开始时间作为补调基数的起始时间。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补缴)。
二、补差原则
个人缴费基数已按上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核定的,在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于9月进行了重新核定。现需对原申报月缴费工资低于下限3678元/月和高于原上限17127元/月的,补缴今年首次参保缴费月(最早为1月)至8月因基数调整产生的养老保险月缴费差额。原申报的月缴费工资在3678元至17127元之间的,缴费基数不变,不补缴差额。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补差原则同养老保险一致。
例如:某职工原缴费基数为3500,若今年1月入职至今,则需补缴1-8月差额[(新下限3678-原基数3500)*8个月=1424元];若今年5月入职,则需补缴5-8月差额[(3678-3500)*4个月=712元];若本月该职工离职,则补缴完1-8月差额后再办理缴费中断。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不需要重新申报缴费工资和申请补差,系统将自动根据已申报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同时自动生成养老差额补收数据。原则上补差“参与单位结算”(差额补收与当月应缴一笔账),参保单位按常规缴费流程,核对确认后办理应收核定。
其中,对于今年内存在欠缴且应收核定数据已发送税务部门的,欠费实缴后按单位单独补调基数;不在上述调整人员范围的,可依申请进行调整补缴,具体可到当地社保窗口办理。
其他未尽事宜可咨询人社政策服务热线12333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