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如何支付待遇?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对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月)的80%。
因受疫情影响职工未能返岗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导致企业不能开工生产或职工不能返岗的(“黄码”、楼栋封闭封控、居家健康监测等),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务,并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2.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并按相关休假等规定支付工资。
3.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支付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月)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月);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