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市祖堂山社会福利院、市青龙山精神病院: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苏民福〔2011〕6号、苏财社〔2011〕47号)和《》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基本原则、范围与标准
(一)发放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由各区民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和管理。
2.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老年人生活优待制度。
3.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登记、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二)发放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三)发放标准
80—8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二、资金安排和拨付
(一)尊老金由各区、江北新区财政预算安排,按月拨付资金,其中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通过省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二)户籍在市属福利机构的特困供养人员尊老金由供养机构按月保障落实,市财政局年度结算。
三、尊老金的登记、发放与变更
全市尊老金发放实行计算机管理,市民政局推进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一)登记
老年人年满80周岁前1个月,由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登记,暂未纳入居(村)委会管理的老年人,由户籍所在区的民政、财政部门指定居(村)委会受理(户籍在市属福利机构的除外)。登记时须填写《尊老金发放对象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老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经核对原件后,复印件由居(村)委会存查,原件当场退回。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已核定领取对象户籍和健在状况无变化的,或者发放年龄段由信息系统自动调整的,无须再次登记。
(二)发放
社区(村)将登记材料签字、盖章汇总至各街道(镇),由各街道(镇)汇总、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经费后组织发放。
1.尊老金发放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满周岁的月份起算。
2.通过银行卡(折)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渠道由各区按照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
3.老年人户籍跨区迁移的,应当及时告知原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或居(村)委会户籍迁移情况。街道(镇)或居(村)委会及时提醒迁出人员及时到新户籍街道(镇)或社区(村)办理尊老金登记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尊老金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4.我市户籍老年人常住外地的,各区应定期核实老人的健在情况。
5.各区对排查出来的失联老年人,自排查发现当月起暂停尊老金发放,并将失联老人信息从尊老金平台上进行注销。失联老年人恢复联系时,应按原标准补发累计应发金额。
(三)变更
1.补发。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未按时登记领取的,按原标准限发两年内累计应发金额,老年人已死亡的不予补发。补发对象应当填写《尊老金发放对象登记表》和《尊老金补发登记表》(附件2)。
2.提标。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因年龄增长达到高一个发放标准的,各区要做好变更调档工作,并及时按新的发放标准发放其尊老金。
3.退出。发放对象户籍迁出本市或死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应及时办理尊老金注销手续。并在发放对象户籍迁出本市或死亡的次月终止发放尊老金。
4.各区要定期核对新增、补发、迁入、迁出、死亡人员信息,并及时录入尊老金发放系统,以便系统自动生成相关表单。
四、核查机制
(一)社会监督。各区要向社会公布尊老金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畅通信访渠道,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定期核查。各区应建立定期核查机制。通过入户调查、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第三方评估等核查方式及时掌握老年人信息变动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各区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居(村)委会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尊老金的发放范围、标准、程序和要求。
(二)动态管理。在尊老金发放工作中,要严格实施动态管理,针对不同老人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确保尊老金不漏发、不错发、不重发,提高尊老金发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三)档案台帐管理。各区要建立健全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资料齐全,专人专管,妥善保存。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区要严格规范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坚决执行定期核查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强化对尊老金发放的监督管理,防止各类问题发生。对发现不合规范的做法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应严肃依规处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宁民福〔2015〕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尊老金发放对象登记表》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