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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迁移、调整2处路段区间测速电子警察采集设备。
➮ 具体位置
1.静陈公路9公里200米处至15公里400米处区间测速(静陈路与团大路交口南侧至静陈路周家庄村口北侧)
2.静陈公路15公里400米处至9公里200米处区间测速(静陈路周家庄村口北侧至静陈路与团大路交口南侧)
此次迁移、调整的区间测速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用于采集交通违法行为(如: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车接拨手持电话、超速行驶等),强化道路交通秩序静动态管理;同时,该处区间测速点位限速值由原来的70公里每小时调整为80公里每小时。
➮ 违法处罚标准
1.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50元罚款,并记1分。
2.驾车接拨手持电话,处100元罚款,并记3分。
3.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
4.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
5.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不记分。
6.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
7.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并记6分。
8.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并记6分。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并记9分。
10.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并记9分。
1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200元罚款,并记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