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常政通〔2017〕4号
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现就全市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三环路(含)以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附图为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有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减少。
二、三环路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驻地;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三)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托机构、学校等;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安全保护设施及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文件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中考、高考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对个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市信用征信平台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如有违反《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行为并受到处罚的,通报所在单位,并在单位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注:本通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常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