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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4-03 09:11:43
The Beginning

  清徐县公安局关于继续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 支、弹 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警方提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希望广大群众积极改变传统观念,文明欢度节日,如果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及线索,请及时拨打110电话进行举报。

  清徐公安将持续加强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

THE END

TAG:烟花爆竹  治安管理  拘留  十日  清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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