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交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也是时有发生。如果当我们在交通事故中收到伤害时,我们应该索要那些赔偿呢?如何依法走正确的法律程序来维护我们自身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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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类目
1、医疗费用赔偿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如化验费、检查费等)
2、误工费赔偿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X误工时间
注:计算误工费的基数(误工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统计:
①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③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赔偿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X护理天数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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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抚养年限
注:抚养年限
①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②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 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7、精神损害抚慰金
8、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X赔偿年限
注:赔偿年限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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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
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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