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位于村东北侧(东至百冢村地;南至百冢村地;西至百冢村地;北至纳贤村地、百冢村地)的土地,征地范围见《征地范围图》(附件一)。征收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规划进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0.361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3612公顷)。《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见附件二。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执行,为151.5万元/公顷(10.1万元/亩),计54.7218万元,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按有关规定分配。经确认,此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村民住宅、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已没收。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安置对象认定标准依据土地现状调查。
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社保措施:根据冀政发[2020]5号、冀政[2008]132号及《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清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17)等文件,按照征地区片价的50%缴纳社保费。
五、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百冢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六、异议反馈渠道与听证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征地补偿安置事项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进行反馈。过半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清苑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4月1日。本公告可在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www.qingyuanq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