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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高铁掌掴事件:只要还手,就是互殴?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5-08 16:34:44
The Beginning

近日,一女子制止高铁后排“熊孩子”吵闹与踢椅背,却反被孩子家长辱骂、掌掴,引发广泛关注。

5月2日,该女子独自乘坐高铁,后排为三名小孩两位大人。期间小孩一直在玩游戏,多次踢椅背。女子不堪其扰回头制止,却遭到家长辱骂,双方起了争执。孩子家长扇了女子一巴掌,该女子也进行了反击。事后,警方认定构成互殴,在对该女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并对其处以200元行政处罚;对“熊孩子”家长处以500元行政处罚。女子最新回应称,“不接受和解,不需要赔偿”,已提起行政复议。


视频截图

该处理结果一经曝光,很多网友发出了“挨了打不能还手?还手了还要被罚款?”的疑问。的确,从现有材料来看,公安机关作出“互殴”认定,意味着如若当时女子不反击,或许就不用受到行政处罚。这必然会给民众释放“挨打后不能反击”的信号。

一般情况下,互殴与正当防卫是互斥、对立关系,这不存在争议。正如著名刑法学教授陈兴良所说:“互殴可以否定防卫,而防卫则需要排除互殴”。可见对于“互殴”的规范认定尤为重要。

对此,首先应明确何为“互殴”。以该事件为例,女子和“熊孩子”家长双方到底能否认定为“互殴”呢?

通常认为,“互殴”即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斗殴意图、伤害故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的互相侵害的行为。有学者将互殴区分为真正的互殴和不真正的互殴,前者指双方事先约定的相互攻击行为,后者则非基于双方事先约定,也是司法实践中对其与正当防卫作出区分的难点所在。

另外,联系聚众斗殴罪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好地理解“互殴”的概念。根据《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互殴”故意是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严重互殴可能升级为聚众斗殴,构成犯罪。


聚众斗殴罪 漫画图

很显然,互殴是“不正对不正”,而正当防卫则是“正对不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通常认为,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意思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我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事实上,“互殴泛化”问题存在良久,尽管理论与实务界作出了诸多改变的努力,将案件认定为互殴而否定正当防卫仍是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对此,今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并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具体到此次事件,一方面,从互殴的认定角度而言,欠缺认定依据。其一,案发起因乃“熊孩子”在高铁上的吵闹、踢椅背等不良行为,对于这种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其监护人应当担负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进行合理管教的监护责任。其二,家长方对冲突升级具有过错,从对孩子在公共场合的不良行为监管不力,到被指责后率先辱骂他人,再到直接动手打人,每一次的矛盾升级点都在于家长方。其三,家长方作为有过错一方“先动手”,且以多欺少,采用当众掌掴的过激手段。其四,女子言语冷静,且待工作人员来了后便坐下,体现了其在努力避免冲突。

另一方面,从正当防卫的认定角度而言,答案则应是肯定的。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长动手后且其后继续举起水瓶意图攻击时反击,反击行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进一步侵害的主客观性,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女子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不同于互殴行为的主动性与不法侵害性。

警方认定“互殴”,并对女子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置,是值得商榷的。我们常常说,办案要坚持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就是说,不能机械地照搬法条,而忽略了其中的情与理。


视频截图

被打女子表示,办案民警花费了大约七个小时来劝她和解,但她坚持不和解,要求秉公执法,让家长方得到应有的处罚,这赢得了网友几乎一边倒的支持。案件已经引起广泛讨论,有关机关更应严格依法界分、对相关行为作出准确认定以及公正处罚,“各打五十大板”与过于注重和解的办案思维或许合法,但绝对不合理,不利于鼓励人们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悖。

宽容反击者,也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适度反击不属于互殴,不应给予反击者以处罚。该事件的处置结果或成为惩治“高铁闹”“机闹”事件的风向标,赋予更多人站出来制止不良行为、不法侵害的勇气,以及维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此前报道

“高铁掌掴事件”双方都受罚,被掴女子称要提出行政复议

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其独自乘坐高铁,在其后排坐了5个人,其中两个大人三个小孩。列车行进过程中,孩子一直在玩游戏,其间多次撞击其所坐椅背。该女子称,由于无法忍耐孩子多次撞击其椅背的行为而回头制止。而其制止孩子的行为引起孩子家长不满,双方因此起了争执。争执中,孩子家长扇了该女子一巴掌,该女子也进行了还击。

最终,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对上述被打后还手的女子处以200元行政处罚,对孩子家长处以500元行政处罚。5月7日,该女子在社交媒体发文称,其坚持不和解,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

该处罚结果公布后,立刻引起广大网友热议。其中不少网友表示,对处罚结果不能理解:被打了还要被罚?被打还不能还手了?也有一部分网友表示,被打后最好选择报警而不是还手,否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互殴。这就是把有理的事变成了无理,实在是不划算。实际上,该案之所以引起广大网友评论“炸锅”,关键还是在于警方给予该案性质的认定——互殴。网友认为,被打了才还手,不能认定为“互殴”,只是正当防卫。

那么,什么是互殴?

根据公安部网站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桢认为,这起事件,从很多网友的角度来看,这位博主可能有些无辜。她先被熊孩子侵扰,而后又被对方家长扇耳光继而还手,而且她一个人面对对方多人,很容易唤起大家的同情。

但是从社会、法律的角度来讲,这个过程就是互殴,双方的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处罚的金额来看,先动手的多罚,还手的少罚,警察处理的尺度是得当的,合理合法。

叶桢觉得这位博主的行为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有这种遭遇,更好的选择是寻求帮助,比如求助乘警、列车员等在列车上维护秩序的这类人,而不是以暴制暴。

THE END

TAG:高铁  斗殴罪  正当防卫  掌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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