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其保护、利用、管理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该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赣州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
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保持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管理。对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建筑艺术特征、一定的科学文化价值和其他价值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居住、公共、工业、农业等各类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损坏、破坏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历史建筑内不得从事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历史建筑内违规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外立面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设施。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坚持以用促保,在保持历史建筑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赋予历史建筑当代功能,通过加建、改建或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违反该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处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