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唐山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运营和使用行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唐山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唐山市路北区卫国北路20号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邮政编码:06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sgxd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2023年6月23日。
征求意见稿全文:
唐山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唐山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运营和使用行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丰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运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提供租赁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共享单车的管理遵循规范有序、鼓励创新、服务为本、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共享单车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确定市中心区共享单车投放数量;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共享单车的管理、停放区设置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依法处理涉及电动自行车号牌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共享单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开平区、丰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确定的车辆投放数量负责本辖区共享单车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共享单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监管需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调取、查阅共享单车租赁服务企业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 共享单车租赁服务企业(以下称“运营企业”)应依法依规经营,具备与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和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应保护承租人隐私,不得将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禁止向未满12周岁人群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人群提供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
第八条 运营企业不得向承租人收取押金,应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收取、存管、使用和退还按照《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鼓励运营企业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制定投放计划,按照不超过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确定的车辆数量和停放区域科学有序投放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已确定的车辆数量配额。
电动自行车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投放运营。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投放的共享单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应具备规范车辆精准停放的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运用“电子围栏、蓝牙道钉、RFID”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并便于承租人骑行停放。电动自行车应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并保持清洁完好。
第十二条 停放区的设置应遵循安全、便民、因地制宜的原则。运营企业应及时对停放区进行技术调整,规范“电子围栏“设置和“现代信息技术装置”安装,停放区外的其他区域为禁停区。
需要在居住区、学校和其他单位管辖区域内设置停放区的,运营企业应书面征得其管理单位同意并告知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后,在指定区域设置。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完好无损、干净整洁、方便使用、停放有序。运营企业应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妨碍通行、老旧破损及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不得占用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等区域或者设施,不得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运营企业应合理设置共享单车提示音(警示音)音量,不得干扰周围生产生活环境,不得在夜间播放除安全提示音以外其他声音。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制定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引导承租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共享单车的维保场所、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充电设施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在本市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公开投诉受理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有效处置社会公众投诉问题,并配合解决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相关投诉、举报案件。
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市容秩序、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责任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对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监督。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制定合理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承租人权益保护措施,确保承租人资金安全,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做好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做好共享单车停放管理,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交通安全相关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运营企业未履行本办法其他义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共享单车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相关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